宮崎駿 AI 生圖事件,竟然起於一位地方人夫的求生欲。
最早這個風潮是從美國工程師 Grant Slatton 的貼文開始,他使用新出的 GPT-4o 生圖功能,把自己跟太太的合照轉換成吉卜力風格在 X 上分享。
這篇貼文獲得 5900 次轉傳,五千多萬次觸及,掀起了一場全球規模的吉卜力 AI 熱潮,連 Sam Altman 都把自己的照片換成宮崎駿風格。
宮崎駿現象,可能是近期最大規模的一個迷因現象,也讓不少人在討論:「使用 AI 生成宮崎駿圖片是一種抄襲嗎?」
或者,更往上一個層級,我們可以問:
「用 AI 來模仿其他創作者的風格,是一種抄襲嗎?這是否會對創作者造成傷害?」
在之前我辦《AI 電馭寫作》線下工作坊的時候也有聽眾提出這樣的問題,我覺得當時也沒有回答好,我想藉著這個現象,一起來分析討論。
這篇文,我會聊:
使用 AI 生成圖片是否算抄襲——風格是否可以被擁有?
全球規模的迷因現象:當一個人的作品成為迷因,那是什麼意思?
在充滿迷因的世界裡,怎樣才算是「原創」?
原創已死,但這是一件好事
「好的藝術家模仿,偉大的藝術家偷竊」這句話究竟是什麼意思?
開始吧。
▋ 使用 AI 生成圖片是否算抄襲——風格是否可以被擁有?
宮崎駿生圖的現象,如果往下討論是否抄襲的話,本質上要問的問題有兩題:
「AI 公司使用創作者作品訓練模型,是否侵犯著作權?」
「風格是否可以被創作者擁有?風格是創作者的財產,還是一種集體文化的產物?」
第一題是有爭議的。
我們可以分三層來看:
a. 個人畫家研究《神隱少女》,訓練自己的大腦,畫出類似風格作品(故事完全不同)
b. 繪畫工作室研究《神隱少女》,訓練自己的團隊大腦,畫出類似風格作品(故事完全不同)
c. AI 公司用使用《神隱少女》作為材料訓練模型,畫出類似風格作品(故事完全不同)
a 跟 b 都還不構成侵犯著作權,因為風格不被保護,作品才被保護。
但 c 的辯論點則在於「人類學習 vs. 機器學習」兩者在規模有巨大差異,機器學習是否應該合法?或者應該在哪些情況下合法?這些是都還在討論中沒有定見的辯論點,也反映出了技術樂觀主義/傳統價值主義兩派價值觀。
這一題還可以延伸到「商標法」的問題。
這次現象只是迷因瘋傳,大多數使用的人也不會再圖片上註明「這是吉卜力風格」,
但 OpenAI 自己在社群上也推了吉卜力這件事,Sam Altman 也換了頭貼,可能讓人誤會他們是否跟吉卜力有合作,這確實有商標法疑慮。
另一個可能有商標法疑慮的,是在 Solana 鏈上發行的 GHIBLI 迷因幣,這個又更直接使用了吉卜力的名字。
針對以上兩個,目前吉卜力都沒有提出告訴就是了。
但第二題「風格是否可以被創作者擁有?」這題就還算簡單:從智財權的角度來看,風格並不屬於創作者,而是被認定為集體文化的產物。
著作權保護的是「實際作品」,你只能主張《神隱少女》是宮崎駿的作品要受到保護,但吉卜力風格不行。即便是日本的版權法,也不保護風格和想法本身。
也就是說,各種創作者打造出來的風格:迪士尼、村上春樹筆風、普普風、Wes Anderson 電影風格、Apple 極簡設計、賽博龐克、清水模、北歐風...種種風格,一旦成為文化語言,就會變成一種文化語言工具。
既然是工具就可以被使用,被大量使用下,人們就會忘記這個工具的始祖是誰。
人們會知道電話是誰發明的,但是不會在每次使用電話時都紀念著發明人。
你聽過《卡農》的和絃走法,但沒人會在編曲時紀念帕赫貝爾。
你知道 Emoji 最初由日本人栗田穰崇設計嗎?你現在知道了。沒人會在發 😂 時說:「這都要感謝栗田先生。」
一種風格若成為了經典,注定脫離個人、變成可供任意使用的資源,變成社會集體擁有,用來說故事的工具。
這個說故事工具,最主流的一個概念,就是「迷因」。
▋ 全球規模的迷因現象:當一個人的作品成為迷因,那是什麼意思?
「迷因」(meme)這個詞是由 Richard Dawkins 在《自私的基因》中提出,是指一個可以被模仿、傳播、二創、惡搞的「文化概念」。
任何東西都可以是迷因。圖片是迷因,影片也可以是迷因,例如早年的美江、Ain't no body got time for that。
一句話也可以是迷因,例如很久以前的「反正大薯我就是加爆」、「店裡充滿了快活的空氣」、「父親的背影」、「這就是雅量」、「2B or not 2B」等....都是。
(對,案例很老我知道,我八年級生。)
重點在於:迷因是靠模仿(imitation)傳遞的。
迷因現象絕對不是網路時代才有的,歷史上也有大量有名的迷因符碼。
例如,聖經故事是西方繪畫界最熱門的迷因,如果從公元三世紀開始算,經過文藝復興、巴洛克時期一直到今天,已經整整流傳了一千七百年。
尤其文藝復興時期的畫家很愛畫聖經故事,常常出現不同畫家會畫同一個聖經故事,畫出各自自己的風格。而光是「最後的晚餐」就被畫了數百次(這還只算有記載的)。
例如這張 Giuseppe Vermiglio 畫的《Giaele e Sisara》,就是在畫聖經《士師記》女英雄「雅億」暗殺敵軍將領「西薩拉」的故事,拍攝於米蘭 Ambosiana 美術館。
除了故事以外,「作品」本身當然也可能變成迷因。例如在現代你看過《貓咪版蒙娜麗莎》、《胖版蒙娜麗莎》,都被玩過 N 次了,吶喊也被玩過 N 次,但基本上沒人在乎達文西跟孟克的感受。
李小龍的連身運動服、「Never Gonna Give You Up」、星際大戰的「I'm your father」、米老鼠的耳朵、超人服裝、迪士尼的城堡(根本沒有多少城堡長那樣)...這些也都是作品成為迷因,被二創惡搞了 N 次,
但好像也沒啥聽過有人討論 Rick Astley、喬治盧卡斯、迪士尼本人、Joe Shuster(超人漫畫家)是否會在意被抄襲。
其實我蠻納悶的,為何宮崎駿現象就會被拿出來討論是否抄襲。我猜原因是台灣人跟宮崎駿的感情比較近,且宮崎駿本人還活得好好的。
另一個原因是,宮崎駿被迷因化的現象來得太快又太大了(去得也快)。因為生成式 AI,迷因技術門檻忽然變得超級低——以前要畫《最後的晚餐》要數十年的心血;2010 年代要 remix 美江你要會基本的電腦編曲;現在玩宮崎駿圖片只要打開 ChatGPT 講一句話搞定。
但無論如何,AI 宮崎駿生成圖片,本質上跟聖經故事被文藝復興的畫家大量使用沒有差別,只是傳播速度從一千七百年,變成一天內發生而已。
而當一個作品變成了迷因,這對作品來說是一種榮耀,也是一種死亡。
是榮耀,代表你正式進入人類的集體意識裡面,就像是每個世代都一定聽過李小龍一樣。其實龍貓、神隱少女(「再吃下去會被殺掉的」)、紅豬等符號早已經是迷因了,但是這次的意義更後設一點:整個風格都是迷因了,人人都有畫出吉卜力工作室的能力。
是死亡,因為一旦作品變成迷因,就注定要在大量的複製、二創、惡搞中失去原有的意義。例如作品就會出現各種糟糕的畫面。
而宮崎駿本人對動畫的執著,厭惡 AI 生成動畫中缺乏人性、缺乏對痛苦的理解這些價值觀,「我的初衷,是傳遞每個人在世界上的生存價值,從沒改變過」這句話,就在超過數千萬次的大量轉傳中消失了。
我們見證到的就是一個紮實的「作者之死」——作品一旦誕生,作品就不再屬於作者。
只是過去這件事發生的速度太慢了,或者離我們太遠了(你惡搞星際大戰時,有想過喬治盧卡斯的感受嗎?我沒有。)
但現在這件事活生生發生在我們面前,被惡搞的原作者又是陪我們從小長大的宮崎駿先生,確實在情感上有些人會過不去。
但這是歷史上不斷發生的現實:創作者,永遠無法控制自己的作品會怎樣被記住、被使用。
作品會被法律保護兩百年(也不見得有效),風格則從一開始就不被保護,只要你推出來,就是社會集體的共有財產。
但這是否代表,我們都不要創作了?
肯定不是的。
▋ 在充滿迷因的世界裡,怎樣才算是「原創」?
在喜劇圈裡面,最怕遇到的情況就是「抄笑話」。
大多數時候,演員都不是故意的,但就一定會有這樣的現象發生:我在哪裡看過黃豪平的段子覺得太好笑了。過三個月後我完全忘記這件事,寫笑話時,潛意識把這個段子的概念拿出來,我還以為是我自己的原創。
結果真的拿出來講的時候,被說:「齁,你抄黃豪平。」
寫笑話是最追求「新意」的創作方式了,喜劇演員永遠在追求新的切角、新的觀點、新的故事、新笑話、新人設、新觀眾....因此抄笑話是喜劇圈的大忌。喜劇演員真的很怕不小心踩到這個雷,我們在群組裡,演員也很常會問「(某個笑話概念)有人講過嗎?」(通常是微笑丹尼在問)
這樣做,你大概可以避免自己在「同圈子裡」有抄襲嫌疑。可是你不可能在全世界的規模:英語世界約有上萬名全職喜劇演員,數十萬業餘喜劇演員,光台灣就有上百萬的 Ptt 網友在想梗。
我也曾經寫過一個英文笑話,後來發現竟然跟 Netflix 上的喜劇演員 Gad Elmaleh 撞梗(我心裡很爽就是了),即便我知道是三年前我就先寫出來的段子,難道我可以宣稱我是原創的,Netflix 大咖演員是抄我的嗎?好像也很難。
集體創作的威力是很可怕的。你不可能在整個世界文明的程度上,避免抄襲的嫌疑。
人類文明從開始畫壁畫起算已經經過了三萬年,原創基本上已經被開採殆盡了,任何你想要寫的原創作品,在網路世界的某處,都有人跟你講過一模一樣的東西。
現實是:原創已死。
而網路上出現大量宮崎駿生圖的那一天,原創的最後一道護城河「技術」,也在手術台上宣告死亡。
▋ 原創已死,但這是一件好事。
當我意識到,我這輩子不可能寫出任何「原創」的笑話,我陷入了一陣創作低潮。
低潮到,我在台上講不出笑話了,我直接跟觀眾抱怨:世界上所有笑話都被寫過了,我寫的所有笑話,別的演員都寫過。
這時候,有個觀眾悠悠地說:「但是我們沒聽過啊。」
那個當下,是改變我對創作態度的關鍵時刻。
因為我發現,創作的價值不是來自於你做出什麼超獨特超標新立異,就你最特別的東西。
創作的價值,在於你是否讓受眾覺得被理解,被共感,被你啟發了。在於你是否讓他們覺得「有趣」,你的作品是否真正服務到你的受眾。
這根本不需要原創。
相反的,原創的作品,對大多數人來說都很無聊。
康德的《純粹理性批判》很原創,我根本撐不過前言。
卡夫卡的《城堡》超原創的,我拿來當睡前催眠讀物。
《唐吉軻德》西文版——超級原創,我查了第一個單字就放棄。
有趣的作品,通常都不原創。
理解到這點,其實是非常解放的經驗。
因為忽然間,過去我原本要擔心受怕,寫這個會不會跟誰太像?寫 ubike 的笑話,會不會跟微笑丹尼撞梗?寫護家盟的笑話,會不會被人說我抄黃逸豪?
但是當你選擇不追求原創,忽然間你就解封印了:全世界所有的作品都是你的材料,你像是饒舌製作人一樣,開始玩採樣的藝術。
於是創作過程,不再是征服巨大蟒蛇那樣可怕的英雄任務,變得更像是在玩積木樂高的重組過程,而且是更好玩的那種——把別人的樂高給拆了(在你的大腦裡),然後重組出屬於自己的。
於是我開始狂寫諧音梗、抄網路上的小明笑話(當然,只有在特定場合使用,例如冷笑話大賽)、收集各種街頭看板廣告素材(然後我寫出了「法式奶頭」的笑話。這是真的存在的東西,對,法式奶頭)
然後你會發現,這個採樣重組的過程,本身就是一種創造。
而且是一種以「偷竊」為基底的創造過程,致敬那句經典名言:
「好的藝術家模仿,偉大的藝術家偷竊」。
▋ 「好的藝術家模仿,偉大的藝術家偷竊」這句話究竟是什麼意思?
很多人會說這句話是 Steve Jobs 說的,其實他只是讓這句話變有名,他是引用自畢卡索。
實際上是畢卡索講的嗎?抱歉,畢卡索也可能是引用自 TS. Elliot——
「Immature poets imitate; mature poets steal.」
「稚嫩的詩人模仿;成熟的詩人偷竊。」
(什麼叫做諷刺?一句討論抄襲的話被抄了三次。)
這句話的問題是,每個人引用的時候,每個人對「模仿」跟「偷竊」的定義都不一樣。
我想講講我的定義版本:「抄襲、模仿、偷竊」,這三者到底有什麼不一樣?
「抄襲」是惡意使用他人內容,整篇複製貼上,根本零自己的創作成分。這是最 low 的做法,創作者也會直接被內容市場淘汰掉,因為創作是無限賽局,你不可能抄一輩子。抄襲只會出現在短期賽局,例如政治人物的論文。對創作者來說,對付抄襲者的最好方法,就是讓自己變強,讓對方自己被熬死。
「模仿」是觀察對方的「形」,例如村上春樹講很多碎嘴,你就跟著講一樣多的碎嘴;你看到有人去宮廟前面跳舞拍短影音,你就去宮廟前面拍跳舞短影音。這是風格上的直接轉用。
「偷竊」則是觀察對方的「意」。你用村上的疏離感與斷裂感,寫出你在台北捷運上無法融入社會的真實經驗,通篇文章都使用的村上春樹的風格,但通篇文章都滿滿的是你,不著任何村上春樹的痕跡。
所以,為什麼好的藝術家模仿,偉大的藝術家偷竊?
模仿是學習創作的入門,你得先臨摹其他創作者的「形」,才能感受到裡面的「意」;
偷竊則是當你熟練這個「意」之後,你可以放下原本創作者的「形」,你就可以重新發明屬於你自己的外在,於是做到「不被發現的借用」。
莊子說「得魚而忘筌,得意而忘形」,張無忌學太極拳要全數忘掉拳法,就是這個意思。
模仿讓你學會說話,偷竊則讓你重新發明語言。
原創的時代已經結束了,但這不代表創作失去了意義
相反的,我認為這對創作者是解脫的。
你會放下「我是不是不小心抄了別人」的焦慮
你會放下「被抄襲的憤怒」,因為你知道你早就在玩不同境界的賽局
你會發現,這世界上所有的東西,都是你可以拿來模仿、重新組合、感知其中的「意」,最後忘其「形」的材料。
於是你獲得創作的自由。
大概這樣,我的想法是比較激進一點的,我認為在 AI 普及之後,智慧財產權的定義會有很大的變化,畢竟這個法條的概念是在 1967 年確定的,當時連網路都還沒出現。
而未來我們也勢必重新定義「什麼叫做不好的抄襲」這件事,或者說,人們可能會變成像是我現在的感受:對於被抄襲開始慢慢不在乎,因為對創作者根本構成不了傷害,我只要持續讓自己變強就好。
跟你說:我要招募寫手了。
如果你很喜歡在網路上寫作,
如果你也已經有在網路上公開發佈的作品,
如果你很想要靠寫作獲得收入,
那我們可以聊聊。
目前我正在找可以承接旅行社文案的寫手,可以幫何時旅遊粉專寫作的人選。
如果我們確定你是有潛力的人,我會親自培訓你,把我累積到現在的網路寫作功力傳授給你,教你內容市場是怎樣運作的,如何建立寫作系統,引導流量。
我會教你在網路世界安身立命的「本事」。
請你直接寄信到 chiukaun@gmail.com,跟我介紹一下你自己,以及你的作品。
深入又多重觀點的論述,讀起來持續感受到思緒碰撞如知性饗宴。的確風格與底蘊難以被保護,其實將這種深層的東西轉譯到讀者身上,不也是創作者最大的成就感來源嗎?讀到「模仿讓你學會說話,偷竊則讓你重新發明語言」不禁拍案叫絕。
之前我也思考過這個問題。
我覺得, 應該要有技術來保存原創者的情感與意圖旅程, context 正是我們深受原創吸引之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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